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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活動目的:
臺東市位屬臺灣東南方,亦一般人所謂的「後山」。因受中央山脈的阻絶,使本地對外交通主要動線僅有南迴線、花東縱谷線、花東海岸線及航空等,雖稱不上快速便捷卻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條件,保有質樸穏定的生活型態,造就令人欣羨的好山好水及濃郁的人情味,而豐富多元的農產資源及渾然天成的地物景觀與色彩鮮明的原漢民族人文風情,在在賦予本市發展重要利基。然面對日趨劇烈的城市競爭及國際地球村的地鄰概念,如何在眾多競爭者圜伺下脫穎而出,象徵城市風格視覺識別系統的建置,便相形重要。特別是自1950年時由企業界所興起的企業識別系統(CIS)浪潮,盛行迄今,形象至上的時代已宣告來臨。
目前,臺東市公所所使用的識別標章係沿用2000年為迎接千禧年暨配合第7屆市長就職二週年,由本所同仁依「臺東釋迦」意象,自行設計開發所得之圖案。較之當時雖頗具時代紀念意義,唯在圖稿的設計過程及結果的產生,因未經公開民意票選的洗禮,致失去代表本市意象的正當性。再加上不少地方民眾建議反應可以以更活潑、生動的圖案,來突顯「清新臺東、活力城市」的新形象。因此,基於強化都市行銷觀念,決定以公開徵選優秀作品,透過專家學者的專業評選及全體市民參與票選活動等方式,選出最具「新臺東」整體特色的新市徽,建立臺東市識別形象。【相關資料可逕行參閱「臺東市公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itungcity.gov.tw】。
貳、 辦理單位:
臺東市公所
參、 參選資格:
一、凡對本活動有興趣或愛好設計創作之個人、團隊。
二、廣告、公關、行銷廣告美術設計等相關行業。
皆可參與本徵選活動,資格不限。
肆、
徵件作業說明:
一、創作作品意涵
市徽標誌的設計,須考量本市整體形象的包裝,內容應涵蓋城市特質(例如:歷史背景、地方特色、風俗人文及未來的發展等)並賦予時代意義及附加價值。以視覺識別體系(VIS)的基本組合為主,同時考慮到未來各式產品包裝、認證系統製作或城市行銷紀念商品應用之可能性。
二、創作作品規定
(一) 應徵作品需說明創作理念、圖形及色彩意義。(請依附件報名表格式填寫,以500字為限)
(二) 除報名表外,應徵作品正反面均不得簽名或標誌記號。作品不得抄襲仿冒,如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應由應徵者自負法律責任。
(三)
應徵作品者每人(單位、團體)限繳一件平面作品及完稿後電子檔案光碟片,主題不限、設計型式與類別不拘。每一件作品一律以電腦輸出於A4白紙,裱於同大小之厚紙板上,並填妥參賽報名表(如附件)浮貼於厚紙板背面。
三、送件方式
(一)
自96年1月30日至96年2月15日下午5:00前送交臺東市公所服務台或掛號郵寄至「臺東市公所行政室、950臺東市博愛路365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信封左下角請註明「參加臺東市市徽徵選」等字樣。
(三) 來稿請妥善寄送、勿卷折或擠壓。所有參選作品均不予退件,請自行存檔備份。
伍、評選方式:
本項活動評選方式分評審初選入圍、民眾票選決選兩階段。
一、 初選作品產生:
(一) 96年2月27日由本所聘請專家學者及地方賢達組成「市徽評審委員會」於本所三樓招標室辦理初選事宜。
(二) 初選作品原則上遴選6件入圍作品參加民眾票選,並於96年3月1日公佈於「臺東市公所全球資訊網」及本所一樓中庭公開展示,未入圍者不得異議。
(三) 經初選評審結果認為所設計之作品,均無法表達本市理念、特色或欠缺美感時,得從缺。
二、初選評審項目及標準:
(一) 意象表達 40%
(二) 創意及整體美感 40%
(三) 相關應用可行性 20%
三、民眾票選說明:
(一) 凡戶籍設籍於臺東市,年滿14歲之中華民國國民皆有票選資格,資格不符者選票予以剔除。(與臺東市戶政事務所資料比對)
(二) 民眾票選時間自96年3月1日起至96年3月16日止,採現場投票及網路投票方式進行。
(三) 同一身分僅有一次投票權利,若有重複投票或現場及網路雙重投票者,將剔除多餘之票數。
(四) 決選分數以「市徽評審委員會」初選評分佔三分之一,民眾票選佔三分之二,決選成績於96年3月30日公佈於本所網站,並另函通知得獎者領獎。
陸、獎勵辦法:
一、 參選創作得獎者
(一) 第一名設計費 30,000元、獎狀乙張
(二) 第二名比稿費 15,000元、獎狀乙張
(三) 第三名比稿費 5,000元、獎狀乙張
(四) 佳作3名比稿費 各2,000元、獎狀乙張
前項獎金均按「所得稅法」規定,給付金額扣15%的所得稅。
二、 民眾票選者
民眾票選屬有效票者,96年3月30日於本所一樓中庭公開抽出幸運的60名投票民眾,致贈臺東縣農會禮券500元,得獎名單公佈於本所網站及本所一樓中庭,限4月30日前攜帶新式身分證至本所一樓出納領取,逾期視同放棄不予補發。
柒、注意事項:
一、創作作品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律取消其資格並取回獎狀及獎金,如因此傷害主承辦單位之名譽,創作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抄襲或臨摹他人者。
(二)已公開發表之作品。
(三)著作權不明者。
二、著作權事宜
(一)第一名著作人應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且其著作財產權須讓與主辦單位。
(二)第一名著作人應配合主辦單位向內政部辦理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
(三)團隊型態參賽者,須指定依授權代表人全權處理與主辦單位相關一切事宜。
(四)主辦單位對參賽者送件之所有資料,有研究、宣傳、印刷、圖片揭載、公開展覽及播送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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